公 示
根据《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》第十七条、《上海市〈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〉实施细则》(征求意见稿)第十四条相关规定,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,现将我校拟注册合格人员予以公示,名单及相关资料在院501办公室。
特此公示五天。
黄浦区教育学院
二O一七年十月十日